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散装入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四元专项资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使用代装水泥免予缴纳专项金。
第四条国家、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检等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会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但不得重复征收。
第六条各市州、各部门不得擅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代征业务费由各级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条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与省实行分成。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的分成比例为1:9。市州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其中省分成部分,就地解缴省级金库;各市州分成部分,就地纳入同级金库。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节余结好下年使用。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自东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基金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办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收支预算和收支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散装办。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三)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四)代征业务费开支;(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包括人员、办公、差旅、会议、宣传、奖励、培训、必需的固定资产购置等经费)。上述各项支出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性性报告;(二)由同级散装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三)经同级散装办审查批准后,由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各级散装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办的监督检查。对有隐瞒、截留、挪用、拒缴等行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由财政、审计、散装办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发后,各市、州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