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南财预〔2022〕39号
2022-04-15
发文机关: 南宁市财政局
标 题: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南财预[2022]39号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预〔 2022 〕 27 号),为支持基层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级财政平稳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预下达你县(市、区)、开发区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额度、科目、代码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并适当弥补因落实留抵退税政策造成的减收。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 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市财政将根据中央、自治区补助规模,结合 2022 年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退税情况,实行年终清算。同时,年度执行中将按月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退税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调剂,提高实际退税额与专项资金规模的匹配度。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合理把控支出进度和节奏,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既有预算支出,特别是“三保”支出,防止因不合理新增支出产生预算赤字。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四、此次为预下达指标,后续如金额等发生变化再作调整,如无变化此次下达指标即为正式指标。

附件: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

南宁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1 4 日

附件

2022 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

单位:万元

地区核定 总金额其中:
(一)支持小微企业 落实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 的专项资金(二)支持小微企业 按原有政策实施的 制度性留抵退税的专项资金
项目代码Z225110010006Z225110010007
2022 年政府 收支分类科目1100296 增值税留抵退税 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 其他退税减税降费 转移支付收入
县级合计1192318202237209
城区小计902176516225055
兴宁区633232673065
青秀区572204350813712
江南区53824514868
西乡塘区863056452985
良庆区658849681620
邕宁区458524502135
武鸣区1480810670
开发区小计21045116739372
高新区914840545094
经开区891554883427
东盟区20001430570
风景区982701281
市县小计796951872782
横州市14991011488
宾阳县1553989564
上林县334721851162
马山县346224122
隆安县1224778446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