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34462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预〔2022〕27号 |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
|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企业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的通知
桂财预〔2022〕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支持基层落实好退税减税政策,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现预下达你市、县(市、区)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额度、科目、代码详见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财力补助,用于支持市县落实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具体包括新出台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原有政策实施的小微企业实施的制度性留抵退税,并适当弥补因落实留抵
退税政策造成的减收。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中央补助规模,结合2022年各市县实际退税情况,实行年终清算。同时,年度执行中将按月对市县实际退税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调剂,提高实际退税额与专项资金规模的匹配度。请各市县合理把控支出进度和节奏,将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既有预算支出,特别是“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防止因不合理新增支出产生预算赤字。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建设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等支出。
四、此次为预下达指标,后续如金额等发生变化再作调整,如无变化此次下达指标即为正式指标。
附件: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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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2年支持小微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核定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