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 2022 〕 11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22 年 4 月 15 日
表格名称
桂财税【202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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