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文机关: 其它 | 文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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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177号 |
| 发布日期: 2009-04-07 | 成文日期: 2009-04-07 |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