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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186号
2004-11-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186号
青岛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电视数字化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3]239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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