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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待遇政策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5〕49号
2025-12-26
索引号11332500MB1674939Y/2025-1010454636文号丽医保发〔2025〕49号
组配分类医疗发布机构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5-12-26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KC73-2025-0007有效性有效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17号)、《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助推分级诊疗,现将我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待遇明确如下:

一、参保人员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转诊后到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先自付5%后,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支付;未经规范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至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先自付15%后,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支付。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转诊信息上传至省智慧医保系统。

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其他事项按《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丽医保发〔2023〕36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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