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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延长浙林保〔2022〕74号文件有效期的公告》征求意见函

2026-01-09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延长浙林保〔2022〕74号文件有效期的公告》征求意见函
2022年12月9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74号文根据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实际,探索优化完善相关建设管理机制,重点针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制定了委托下放、简化程序等具体规定,有效破解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总体规划审批停滞期间近期急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落地难题,并进一步规范了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办理要求。因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尚未完成、近年来上报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尚未批复,仍需以74号文的有关要求作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的依据,保障重大建设项目落地。为此,延长74号文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以上内容予以公告,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月20日前向我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提出。 联系人:宋松松,电话:0571-87399288,邮箱:triplesong@qq.com 附件: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延长浙林保〔2022〕74号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1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延长浙林保〔2022〕74号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 月 日 征集调查结果:省林业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延长浙林保〔2022〕74号文件有效期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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