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的通知
- 索引号:
11330000002482170C/2025-1010423450 - 主题分类:
财政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25-11-10 - 文号:
浙财社〔2025〕89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省荣军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四批)的通知》(财社〔2025〕121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市)和单位2O25年度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按规定发放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老红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二、下达市县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8抚恤”支出预算科目;下达省级部分资金,相应追加你单位2025年度“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科目预算指标。
三、此次下达的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分配表
2.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四批)区域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社〔2025〕89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