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公告2009年第60号
2009-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0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09-09-04 【实施日期】2009-09-08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税则号列为40021911、40021912、40021919、4002199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40021990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4002199001,40021990项下的其他产品应填报4002199090。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9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2号(详见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09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