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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平发改价〔2013〕4号
2013-03-05
  • 索引号:
  • 741033213/2013-178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3-03-05
  • 发文字号:
  • 平发改价〔2013〕4号
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 转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浙价费 〔 2012 〕 376 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平湖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人力社保厅、浙江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 2012 〕3882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人事系统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 15 元、 20 元一律降为 10 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 5 元降为 3 元。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2]3882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原人事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由现行的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 15 元降为 10 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 20 元降为 12 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由每份每月 5 元降为 3 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1 、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 1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 5000 元,超过部分按 80% 计收;( 2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 70% 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 50% 计收。 2 、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 1 )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 1.5 ‰、 1.2 ‰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 0.8 ‰一次性收取;其中 , 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 0.67 ‰降为 0.3 ‰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 4 ‰降为 0.8 ‰收取。( 2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 30 元收取。( 3 )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3 、资源类商品,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 2711110000 )、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 2711210000 )、石油原油(商品编码 2709000000 )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 0.6 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 2711110000 )、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 2711210000 )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 2709000000 )按每吨 0.08 元收取。 (三)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 50 元降为 30 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 50 元降为 30 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上述规定自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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