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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费〔2013〕183号
2013-06-28
索引号:002482031/2013-29599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生成日期:2013-06-28
文件编号:浙价费〔2013〕183号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决定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中型式试验收费标准。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收费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规定标准的90%收取。

二、降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部分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2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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