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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1997〕36号
2010-11-12
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0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7年12月02日
标 题: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1997〕36号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财政 预算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7-000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发〔1997〕3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财政 预算

国务院关于编制 1998 年中央预算 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 1997 〕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就编制 1998 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 1998 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九五”计划和 1998 年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依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控制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继续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建立稳定平衡的国家财政。 二、 1998 年财政收入政策要点 1. 积极稳妥地安排财政收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的增幅要不低于国民经济的增幅。 2. 努力开辟财源。在调整和优化结构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 3. 完善税制,扩大税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以法治税,控制税收减免,取消到期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4. 通过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和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扭亏增盈,增加财政收入。 5. 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 三、 1998 年财政支出政策要点 1. 财政支出的增长要低于财政收入增长,中央财政赤字要在上年的基础上缩小 100 亿元,地方财政要收支平衡,力争略有结余。 2. 在坚持量入为出、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 3.1998 年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是: ——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对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支出,采取财政、企业、社会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培训。支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增加银行呆帐准备金,将尚未转完的“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继续按规定返还部分所得税补充资本金。 ——保证粮食政策的落实。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政策,各地要按中央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并增加粮食风险基金。 ——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稳定增长,适当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个别行业出口退税政策。 ——保证工资政策的落实。对 1997 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晋档晋级,调整 基础工资翘尾部分和 1998 年连续五年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等,在预算安排中要予以保证。 ——严格控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用于新的工业项目。 四、编好政府性基金预算 各地政府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已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的管理。中央政府性基金中用于中央所属单位开支的,列入中央本级预算;用于地方单位开支的,列入补助地方预算,不得擅自将中央政府性基金转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或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按基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预算及时拨付。各地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把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圆满完成 1997 年预算,编制好 1998 年预算 1997 年 1 至 10 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欠交“两税”十分严重,年底前的财政工作重点是:抓收入、抓节支、保平衡、保稳定。中央收入如果有超收,应主要用于压缩赤字;地方收入如有超收,除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要加快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拨款进度,确保这些支出不低于法定增长比例。 1997 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各部门、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布置落实,着手编制 1998 年预算,各地应于 12 月上旬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核后,于 12 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也应在 12 月底以前将本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 1998 年 1 月底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国 务 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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