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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123号
1989-11-13

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号:国税地〔1989〕1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11-13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条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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