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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5〕16号
2015-03-13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浙农综办〔2015〕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15〕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省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畜禽养殖排泄物、农作物秸秆、食用菌种植废弃物及“三沼”综合资源化利用。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扶持政策 (一)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单位可对其中一类贷款申请贴息,也可申请同时对两类贷款贴息。贴息范围为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银行贷款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二)单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10万元),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申报项目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三)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粮油加工企业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四)项目单位贷款贴息须按年提出申请,连续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国家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省开发县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列入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按规定结算后,在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预算中列支。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属产业为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或者粮油产业,原则上应符合《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或《浙江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十二五”规划》; (二)项目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为拟在2015年度申请银行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财务独立核算,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三)项目单位拟申请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已取得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等银行初步同意贷款给项目单位的证明或者已于2015年1月1日后签订银行贷款合同; (四)项目投资估算和自筹资金合理,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落实自筹资金的能力; (五)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六)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能够落实; (八)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为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申报贴息贷款额不超过项目单位直接向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采购的原料金额。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应重点说明取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申报贴息贷款的用途、预计付息额和申报贴息额)、效益分析、综合评价等。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等初步同意贷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自筹资金来源证明、环保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或批复、用地合法手续证明等。上述材料须核对原件,由核对人在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及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作为项目申报书的附件。 (三)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合理确定拟申请银行贷款额和贷款期限,计算预计贴息额的贴息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3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如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开发县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与合规,如发现上报的项目不符合规定,将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项目县农发办2015年度工作质量酌情扣分。 六、申报时间 各开发县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局的,为财政局和农发办)要按照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对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报省农发办。上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和单个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七、不予受理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四)已列入其他财政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 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等项目一般不予扶持。 八、其他事项 (一)开发县农发办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合作,宣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发挥主导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切实解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各类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鼓励各有关金融机构对粮油产业和符合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贷款项目,向开发县农发办推荐。 (二)各地要及时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拟向省农发办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上报前须在财政局门户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地要加强选项责任,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农发办将根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资金预算指标额度、全省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情况、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各地工作质量,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安排情况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2015年项目计划的贷款贴息项目以及贴息贷款额度。 (四)开发县农发办应于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单位银行贷款落实、贷款利息支付和预计贴息额等情况报送我办。 (五)贴息资金的结算工作另行布置。 联系人:政策咨询 徐 艳 0571-88803920 材料受理 凌振宇 0571-88803925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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