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发文字号 |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1989-12-22 | 废止日期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