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37/2025-00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自然资提〔2025〕239号
公开日期: 2025-06-30
发布单位: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39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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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星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土地开发成片开发方案的建议》(温139号)收悉。该建议对优化完善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 序号 | 具体 诉求 | 答复内容 | | 11 | 建议修改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土地征收”。为保证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中明确了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公共利益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启动征收土地预公告。若提前启动预公告程序,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因此,所涉及的征收程序还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 | 22 | 建议委托下放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加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审查,目前已在《浙江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与审核办法》(浙自然资规〔2024〕5号)中明确设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以外和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鉴于全省、包括温州市近年来涉及土地征收诉讼案件较多,且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目前11个设区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尚不具备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条件,下一步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委托下放审批权限。 | | 33 | 建议精简方案材料 | 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结合近几年地方实践,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编制与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5〕3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优化了公益用地比例认定机制,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公益用地比例根据详细规划单元确定;同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公益性配比、地块权属地类等基础数据仍为方案编制的必要内容。此外,我厅将进一步优化方案编制模板,指导各地科学整合附图,精简非核心数据,提高编制效率。 下一步,我厅将加快调整完善成片开放方案的编制审查方案,强化对温州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业务指导,支持其依法高效推进成片开发工作。 |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我厅门户网站(https://zrzyt.zj.gov.cn/),了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