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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徐闻县税务局

编码

440424047000

类别

行政征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事前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材料、受理。 3.审查责任: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审查。 4.决定责任: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公示责任: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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