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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52号
2006-09-15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6-05766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6—0054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6〕152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19:33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152号 浦江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破产企业职工要求提前退休的请示》(浦人劳社服【2006】8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国有企业破产时,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条件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劳动关系终止。职工分流安置后,不能再执行有关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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