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一一九九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一一九九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一一九九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51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51号
福建一一九九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595984466D):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路16号国光花园(原东成花园)1\#、2\#楼连接体1层02店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后集中开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
(三)你公司进、销项品名不匹配。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款的异常情形。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587号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3年向下游8家企业开具的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561518.04元,税额合计1112997.34元,价税合计9674515.38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