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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梧农局发〔2022〕44号
2022-07-22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梧农局发〔2022〕4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等 工作的推动下,农村集体经济得到有效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总量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夯实乡村振兴物质基础,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 2021 〕 12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梧州市财政局 梧州市民政局 梧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农局发〔 2020 〕 71 号)等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农村“三资”清查制度,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台账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制度,将财政、扶贫、乡村振兴等 有关部门下拨的 各类 集体 项目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各类资金、资产、资源全部纳入清查范围,对低价承包、一包多年等显失公平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清理,予以调整或者解除。建立健全 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做到账实、 账物、 账款、账账相符,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护责任,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二、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抓好会计核算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 2004 〕 12 号)规定,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按照会计科目类别,填制会计凭证,建立规范、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套,编制真实有效的会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规范集体经济收支行为,对当年的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按照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分配,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改革成果。

三、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规范“三资”监管

(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预审备案制度。各县(市、区)要指导乡村对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等 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严格落实民主决策的“四议两公开”制度(党组织提议、“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将有关情况 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未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实施;擅自实施的,成员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各县(市、区)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进行重点审计,做好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对外专项投资、土地补偿费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专项审计。定期审计要以三年为一周期覆盖全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离任审计要坚持离任必审、即离即审、审必公开原则,重点针对主要村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构建起 政府 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财经纪律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建立健全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各县(市、区) 要严格按照《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 2010 〕 4 号)等有关要求,大力推进 农村财务委托 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已建成的要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尚未建成的要抓紧建设,尽快建成。要建立完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并 加大投入,健全 监管 网络,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三资”代理中心认真履职尽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集体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经 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 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资产处置。进行资产处置,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平台 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预防发生 腐败行为,实现集体资产资源效益最大化。

四、加强组织领导,将 农村“三资”监管 机制落到实处

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要 明确 责任 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 职能 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财政 部门 要 将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 纪检、组织、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和强化农村“三资”监管 工作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集体“三资”管理指导、监督及审计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督查检查,对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突出的村,县乡两级要组成 督查 组,督促整改落实,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到位。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梧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7 月 22 日

(此件 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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