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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4〕307号
2014-10-29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晋价费字[2014]307 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 室协调会议纪要([2014]第9次),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号) 同时废止。

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 《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上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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