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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84号
1997-07-28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
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8日)

深地税发〔1997〕384号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路政管理部门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粤地税函〔1997〕207号)称:
“一、我省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单位)向损坏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公路路产赔偿收入,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购买‘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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