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0]39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
| 【发布日期】 2010-01-26 | 【实施日期】 2010-01-26 |
|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