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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

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

粤办函〔1991〕940号
1991-12-09

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

(本报讯)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中“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改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为纳税期限”,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市自定。

( 粤办函 〔1991〕9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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