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政策依据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54号 | 签发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
| 签发日期 | 2023-09-24 | 文件有效期 | 2027-12-31 |
| 事项政策条款 |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 文件名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 文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2号 | 签发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签发日期 | 2020-04-26 | 文件有效期 | 2023-12-31 |
| 事项政策条款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 政策兑现期限 | 2027年12月31日截止 |
| 实施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 监督投诉 | 12366或0851-36227206 |
| 服务咨询电话 | 12366或0851-36227206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兑现形式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
| 兑现条件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 兑现渠道
(方式)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