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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财税〔2010〕112号
2010-11-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财税[2010]1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0-11-24【实施日期】 2010-11-24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10]112号 2010年11月24日)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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