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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送达福建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明税一稽处〔2022〕40号
2022-08-19

关于送达福建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 :

我局于 202 2 年 8 月 18 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 202 2 〕 4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 2 年 8 月 19 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 2022〕40号

福建汇泰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00310755425A )

我局于 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8月17日对你公司( 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二村 9幢201室 )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涉嫌发票违法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3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6份,金额24228570.12元,税额4006608.18元,价税合计28235178.3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 票的违法行为。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350016313007299481-07299505;
350016413002989439-02989453; 03265268-03265270; 03265280-03265283 03173221 -03173225 031732 31- 03173235 03265259-03265267 03265271-03265279 03173216 -03173220 03173211 -03173215
350017113009719199-09719201 09719214 -09719215 04820415 -04820419 04885196 -04885198 04820400 -04820414 05075625 09611391 -09611393 04820420 -04820424 04826315 -04826343 09652662 -09652670 09719202 -09719213 04826344 -04826364 04885186 -04885195 04885199 -04885210 05075601 -05075612 09611394 -09611412 09652646 -09652661 05075614 -05075624 09611413 -09611415

二、 处理决定 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向3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6份,金额24228570.12元,税额4006608.18元,价税合计28235178.3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 276 份,金额 24228570.12元,税额4006608.18元,价税合计28235178.3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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