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岩税二稽公〔2022〕1号)
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0007640679772 ):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岩税二稽罚告〔 2021 〕 16 号)。
对你公司(地址:连城县揭乐乡黄坊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2 年 3 月 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以及大坑尾采区 2012 年 1 月-2015 年 6 月上缴管理费结算单(费用报销单),结合账簿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前两次检查相关资料,计算你公司大坑尾采区 2012 年 1 月-2015 年 6 月违法事实如下:
2012 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 12743263.28 元, 账面申报销售收入 3608168.41 元,原查补销售收入 8854412.46 元, 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 280682.41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 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 18832940.18 元, 账面申报销售收入 2849599.03 元,原查补销售收入 15388957.47 元, 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 594383.68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4 年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 9581042.74 元, 账面销售收入 1693264.98 元,原查补销售收入 5109243.71 元, 查补后仍少计销售收入 2778534.05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5 年 1-6 月大坑尾采区销售收入 4736512.68 元, 账面销售收入 2019905.68 元,少计销售收入 2716607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 2012-2015 年个人所得税- 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核定的征收率为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2012 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80682.41 × 1.5%=4210.24 元;
2013 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594383.68 × 1.5%=8915.75 元;
2014 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778534.05 × 1.5%=41678.01 元;
2015 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2716607 × 1.5%=40749.11 元;
以上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95553.11 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2 年第四十九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你公司未补扣缴或补收税款。
以上违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 揭礼军与大坑尾结算管理费相关凭证复印件;
- 罗广东林伯大坑尾出售煤炭情况笔记本复印件;
- 关于大坑尾采区利润分成的协议复印件;
- 揭礼军、陈汉平、陈玉川、罗益河、肖志强、罗广东询问笔录;
- 2014 年销售明细账、 2014 年 8 月 2 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 2015 年销售收入明细账(大坑尾采区)复印件;
- 税务工作底稿(一)(原连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制作)、税务工作底稿(二)(连城县税务局稽查局制作)复印件;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国税罚〔 2016 〕 03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2015 连国税处 0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连税处〔 2018 〕 0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税罚〔 2018 〕 1 号)复印件;
- 连城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地税通率核[2012]19 号、[2014]61 号、[2015]18 号)复印件、 2013 年所得税核定情况系统打印件。
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2 年第四十九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 95553.11 元的行为处 1.5 倍的罚款,即处罚 143329.67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