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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粤财法〔2014〕50号
2014-05-20

索引号: 006939991/2014-0000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4-05-20

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号: 粤财法〔2014〕50号

发布日期: 2014-05-20

主题词: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 43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顺利。电信业是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将电信业纳入试点范围,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各地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扩大试点行业的调查研究、政策培训、宣传服务、管户移交、税制转换等工作,确保扩大试点顺利平稳进行。

二、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税部门要按照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有关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财税协调,及时互通情况,有序推进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要密切关注试点动态,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完善征管服务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调研,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试点成效明显案例的总结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税制改革,在改革中实现加快发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 年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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