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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11〕67号
2011-08-25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39991/2011-00273分类:
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11-08-25
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粤财法〔2011〕67号发布日期:2011-08-25
主题词: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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