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吕梁市优化逾期
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成文日期】 2019-03-22
【是否有效】 全文废止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当前全市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流程繁琐、耗用时间长,自由裁量空间大、纳税人满意度低等“痛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程度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简并处罚流程、固化处罚标准,廉洁高效服务,制定了《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吕梁市优化逾期申报税务行政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系统逾期申报行政处罚行为,优化处罚流程,固化处罚标准,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高效便捷、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优化逾期申报行政处罚流程,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处罚由办税服务大厅(第一税务分局)即受即办、一次办结。
第五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同一纳税年度首次发生逾期申报,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六条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的逾期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
第七条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申报实行固定处罚标准。
(一)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次处20元罚款;
(二)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次处100元罚款。
第八条 对本《办法》执行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纳税人的逾期申报行为实行一次办理、限额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累计罚款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二)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累计罚款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
第九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主动按时申报。对首次逾期申报纳税人自愿承诺今后不再违反的,不记入纳税信用记录;再次违反的,除依法行政处罚外,记入纳税信用记录。
第十条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或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申报提醒、逾期告知,提高纳税服务质效,提升纳税申报遵从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