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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人社函〔2015〕129号
2015-12-31
索引号:001003148/2015-00264主题分类:医保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文日期:2015-12-31
统一编号:-有效性:废止
文 号:浙人社函〔2015〕129号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协议管理。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申请、审核、评估等流程,实现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要综合考虑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分布、医疗资源布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评估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服务质量好、内部管理严、群众评价优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条款,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之间的谈判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加强对医药机构及医生日常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要完善定点协议管理档案,做到医药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则前置、程序透明、过程可溯、结果公开。
      二、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各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取消医保定点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从原来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杜绝变相审批等行为;要对医保经办机构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程序、申请条件、评估规则、协议谈判、协议签订等开展行政监管,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价。
      三、严控经办廉政风险。各统筹区要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控制度落实,有关机构和人员切实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杜绝腐败情况发生;要主动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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