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028/2012-00291 文号:省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28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1-01 签署日期:2012-12-20 登记日期:2012-12-20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12-20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28005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 年第 4 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11 〕 685 号)的相关规定和我省工作实际,我局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告,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相关税务文书的通知 》(湘地税发〔 2010 〕 35 号)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2 .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 年12 月4 日
印发
校对:财产和行为税处
附件 1 :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 纳税人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所属行业 | ||||||||||||||||||||||||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身份证照类型 | 身份证照号码 | ||||||||||||||||||||||||
| 土地坐落地址 | 占地用途 | 申请用地项目名称 | ||||||||||||||||||||||||
| 占地时间 | 批准占地面积 | 实际占地面积 | ||||||||||||||||||||||||
| 用地类别 | 计税面积 | 非经济开发区 | 经济开发区 | 计征税额 | ||||||||||||||||||||||
| 基本农田 | 非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 | 非基本农田 | |||||||||||||||||||||||
| 单位税额 | 面积 | 单位税额 | 面积 | 单位税额 | 面积 | 单位税额 | 面积 | |||||||||||||||||||
| 耕地 | 水田 | |||||||||||||||||||||||||
| 水浇地 | ||||||||||||||||||||||||||
| 旱地 | ||||||||||||||||||||||||||
| 园地 | ||||||||||||||||||||||||||
| 小计 | ||||||||||||||||||||||||||
| 其他农用地 | 林地 | |||||||||||||||||||||||||
| 牧草地 | ||||||||||||||||||||||||||
| 养殖水面及 渔业水域滩涂 | ||||||||||||||||||||||||||
| 农田水利用地 | ||||||||||||||||||||||||||
| 其他 | ||||||||||||||||||||||||||
| 小计 | ||||||||||||||||||||||||||
| 合计 | ||||||||||||||||||||||||||
| 减免税额(大写) | 减免类别 | |||||||||||||||||||||||||
| 应征税额(大写) | ||||||||||||||||||||||||||
| 税款账户 | 账号 | 开户行 | ||||||||||||||||||||||||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受理申报机关 | ||||||||||||||||||||||||
| 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意 见 | 税收管理员(签章) 年 月 日 | 征收分局(所)(签章) 年 月 日 | 县级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 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意 见 |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 省级地税 征收窗口 管理员意见 | 编 号 | 受 理 日 期 | 通知缴税日期 | 完税 日期 | ||||||||||||||||||||||
| 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意 见 |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没有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四)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填写。
(五)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六) 身份证照类型: 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七)身份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八)占地时间:属于经批准占地的,填写有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实际批准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日期;属于未经批准占地的,填写实际占地的日期。
(九)土地坐落地址:填写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情况,坐落地址和地号。
(十)占地用途:经批准占地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未经批准占地的,以实际占地情况,区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和其他等项目分类填写。其他是指前述具体分类以外的占地情况,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占地情况。
(十一)批准占地面积: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十二)减免类别:分为军事设施占地、学校及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农村居民建房、农村困难减免和其他等类别。
(十三) 本表为 A4 竖式,共四联,第一联:省级地税机关留存(黑色);第二联:纳税人领取批件依据(红色);第三联:市级地税机关留存(绿色);第四联: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蓝色)。(四联均用白纸印刷,括号中的颜色是指表格边框和字体颜色)。对无须报省局审核的,市局、县(区)局可根据实际征管需要确定相应联次。
附件 2 :
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 承受方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身份证照类型 | ||||||||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身份证照号码 | |||||||||
| 转让方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身份证照类型 | ||||||||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身份证照号码 | |||||||||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土地、房屋坐落地址 | 合同签订时间 | |||||||||
| 权属转移类别 | 权属转移面积 | 平方米 | |||||||||
| 成交价格 | 元 | 是否二手房 | |||||||||
| 是否住房 | 是否普通住房 | ||||||||||
| 是否家庭唯一普通住房 | 是否家庭唯一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 ||||||||||
| 法定税率 | 评估价格 | 计税价格 | |||||||||
| 计征税额 | 减免类别 | 减免税额 | |||||||||
| 适用税率 | 应纳税额 | ||||||||||
|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受理申报机关 | |||||||||
| 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税收管理员(签章) 年 月 日 | 征收分局(所)(签章) 年 月 日 | 县级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 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 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意见 | 地税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参考税务登记相关文件已明确的赋码方式,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填写。
(四) 身份证照类型: 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五)身份证照号码: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填写此栏。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六)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 )填写。
(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八)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九)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土地权属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 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十)权属转移类别: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十一)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十二)住房:根据规划部门规划的房产用途或房产证上标注的房产用途填写,商住房等混合用途房产不列为住房。
(十三)普通住房:指符合各地按照《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 号)规定制定的本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我省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 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十四)法定税率:我省的法定税率为 4%。
(十五)适用税率:家庭唯一
90 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适用 1% 税率,家庭唯一
90 平方米
以上普通住房适用 2% 税率,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及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相应税率,其他适用本省法定税率 4%。
(十六)计税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规定,确定的计税价格。
(十七)减免类别:区分国家机关用房、事业单位用房、社会团体用房、军事单位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房、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家庭唯一
90 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企业改制重组、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类别。
(十八) 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类别中对应的减免税额。
(十九) 本表为 A4 竖式,共四联,第一联:省级地税机关留存(黑色);第二联:纳税人领取批件依据(红色);第三联:市级地税机关留存(绿色);第四联: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蓝色)。(四联均用白纸印刷,括号中的颜色是指表格边框和字体颜色)。对无须报省局审核的,市局、县(区)局可根据实际征管需要确定相应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