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1024002681153N/2019-966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仙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8〕19号)等文件精神, 我们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居县财政局
2019年 月 日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8〕19号)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仙居县乡镇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仙政办发〔2019〕30号) 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以及县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列入试点范围的村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
第四条 县财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和使用方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 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内公益性项目资金缺口支出。
第七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八条 县 财政根据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历年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试点方案符合中央 、 省和 县 里提出的 相关 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试点村项目内容具体,安排一定比例配套的自筹资金,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财政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试点工作批复要求 , 结合地方配套的扶持资金安排,统筹做好试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组织要对项目资金(包括村集体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标志牌。
第十二条 县财政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可先将项目资金总额预拨至乡镇财政 账 户。试点村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全面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到位,经乡镇(街道) (以下简称乡镇)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同意,可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申请拨付首期资金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补助资金计划的30%以内;如项目实施进度达60%以上的,申请拨付资金比例相应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补助资金计划的60%。其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三条乡镇要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核算,做好扶持资金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试点村村级组织要按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做好项目资金收支台账,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以乡镇为责任主体,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试点村按计划实施,努力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期收益,把试点村建设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
第十五条 乡镇负责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管理、择优选项上报;对经批准试点项目按要求开展正常性检查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监管及项目完工组织自行验收工作 ; 项目完工后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相关材料、项目资金拨付、验收材料文本等资料进行 归 档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为项目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项目申报流程:县财政局根据财政厅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村级组织申报项目,乡镇初审择优选项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入库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项目试点村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做好实施前相关基础工作。对 编制好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和招投标文本,在实施招投标程序前需报送乡镇审定;同 时参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规程” 验收 文本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过程验收材料收集工作, 乡镇 要指定专人做好业务辅导。
第十 八 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乡镇自验和县级审核验收。项目村对已经完工并竣工 结算后的项目,按相关要求在做好验收材料文本的基础上,可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要对验收材料文本,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变更、项目完成工程量、投资额、村级账务处理、项目公开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对的基础上,组织项目村、项目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项目乡镇自验。县财政局在乡镇自验合格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县级审核验收,并将县级审核验收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九 条 乡镇要对试点村开展实施项目 ,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 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 一 条 县财政局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对试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 二 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三 条 县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对试点工作管理要求变化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 四 条 目前在建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包括建立村级公共设施管护机制项目等)的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仙居县财政局于2016年9月15日印发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仙财预〔2016〕2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