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07830026110834/2016-17365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08-04 |
| 文号: | 东财管〔2016〕602号 | 文件登记号: |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浏览次数: | 51 | ||
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了《东阳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东阳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6〕17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镇、乡(街道)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各镇、乡(街道)财政所(局)要积极参与做好项目审核、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第七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
第八条 项目申报
镇、乡(街道)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试点申请。申报试点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镇、乡(街道)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高度重视。
(二)有一定的工作基础,村级组织有凝聚力战斗力,项目的针对性强。
(三)项目试点方案要符合试点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试点村项目内容要具体,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
第九条 项目审核
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镇、乡(街道)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库,按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进行综合评选后,确定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试点工作批复要求,结合市级承诺的扶持资金安排,统筹做好试点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传达到相关镇、乡(街道),相关镇、乡(街道)在2个月内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相应权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财政补助款(或扶持项目权益)直接量化或变相分配给个人及其他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及时将具备条件的拟发展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优先从项目库中选择上报财政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扶持办法,支持财政补助与银行贷款政策组合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以利用列入财政扶持计划的补助资金预期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银村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利用银行贷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借助金融机构力量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情况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镇、乡(街道)财政所(局)的职能作用,调动乡镇财政所(局)参与项目管理的积极性,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渠道下达。
第十七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管理要求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