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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2013-09-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文号】 财税[2013]5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节选我省企业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451、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

452、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

453、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

454、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

455、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

456、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

457、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

458、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

459、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

460、中央储备粮杭州直属库

461、中央储备粮宁波直属库

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储备棉库

(一)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单位

12、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绍兴直属库

三、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中央直属储备糖库、肉库

(一)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

(二)中央直属储备糖库

14、宁波中央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

15、浙江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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