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告
- 索引号:
001008004003011/2016-4653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16-12-06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 文件编号:
海财政〔2016〕155号 -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6〕33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将污水处理费编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自2016年1月1日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将属于资源补偿类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占用水域补偿费、渔业资源赔偿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4.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 一 | 教育 | 1.幼儿园保教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中央 | |
|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 中央 | |||
|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 | 中央 | |||
|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 | 中央 | |||
| 5.电大开放教育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 | 中央 | |||
| 6.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城市学校) | 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 | 省级 | |||
| 7.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 浙价费〔2014〕49号 | 省级 | |||
| 二 | 公安 | 8.证照费 | 中央 | ||
| (1)外国人证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①居留许可 |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
| 二 | 公安 | ①因私护照 | 计价格〔2000〕293号 | ||
|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 | 财综〔2008〕9号 | ||||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 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 ||||
| ①户口簿 | |||||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
|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 9.外国人签证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 中央 | |||
| 三 | 民政 | 10.登记费 | 中央 | ||
| ( 1)收养登记费 | 计价格〔2001〕523号、价费字〔1992〕349号 | ||||
| 11.殡葬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9号 | 中央 | |||
| 四 | 人力社保 | 12.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 | 浙价费〔2001〕159号 | 省级 | |
| 五 | 国土资源 | 13.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 中央 | |
| 14.土地复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15.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16.土地登记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 | 中央 | ▲■ 海宁市免征 | ||
| 17.耕地开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六 | 住建 | 18.房屋登记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 中央 | ▲■ 海宁市免征 |
|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 | 中央 | |||
| 20.白蚁预防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9号 | 中央 | ■ | ||
| 21.房屋转让手续费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5〕207号 | 中央 | 海宁市工业企业免征 | ||
| 22.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 | 中央 | |||
| 七 | 水利 | 23.水资源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 中央 | |
| 24.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 中央 | |||
| 八 | 文体 | 25.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 | 浙财综字〔2005〕72号 | 省级 | |
| 九 | 卫计 | 26.预防性体检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 | 中央 | 海宁市免征 |
| 27.预防接种劳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 | 中央 | |||
| 28.社会抚养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 | 中央 | |||
| 十 | 人防办 | 2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中央 | ■ |
| 十一 | 法院 | 30.诉讼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 | 中央 | |
| 十二 | 环保 | 31.排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 | 中央 | |
| 十三 | 食药监 | 32.GMP、GSP认证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 中央 | 海宁市免征 |
| 十四 | 海洋渔业 | 3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 |
| 3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海宁市免征 | ||
| 十五 | 各有关部门 | 35.考试考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
| 36.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 省级 | |||
| 37.培训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中央 | 海宁市强制培训免收 |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浙江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附件2
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征收标准 | 资金管理方式 | 征收期限 |
|---|---|---|---|---|---|
| 1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财综〔2011〕2号、财综字1998〕132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综函〔2012〕4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浙财综〔2012〕130号 | 对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 缴入地方国库 | 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 |
| 2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 对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按5厘/千瓦时随电费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
| 3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1)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财综〔2012〕132号、浙价费〔2014〕22号 | 杭州、宁波、温州地区住宅类50-9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140元/平方米;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金华、衢州地区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 ||
| (2)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财综〔2000〕31号、浙价费〔2008〕159号 | 按不高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 ||
| 4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 | 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 | 缴入地方国库 | |
| 6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 |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 缴入地方国库 | |
| 7 |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10〕43号、浙财综〔2010〕75号 | 对本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8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 |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缴入地方国库 | |
| 9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浙财综字〔2008〕1号 | 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预征,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财税 〔2011〕 11号) |
附件3
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类别 | 部门 | 考试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 教育 | 1.教师资格考试 | 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 | 中央 | |
| 公安 | 2.驾驶许可考试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
| 人力 社保 |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 浙财综字〔2007〕7号 | 省级 | |
| 党校 | 4.函授学院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 | 浙价费〔2003〕176号 | 省级 | |
| 5.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 | 浙价费〔2001〕22号 | 省级 | ||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 人力 社保 |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 财综〔2004〕65号、财综函〔2001〕4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 | 中央 | |
| 教育考试考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 |||
| 教育 |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 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 | 中央 | |
| 2.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 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 中央 | ||
| 3.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 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 | 中央 | ||
| 4.计算机等级考试 |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 中央 | ||
| 5.普通话水平测试 |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 | 中央 | ||
| 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 财综〔1997〕7号、浙价费〔1997〕34号、浙价费〔2013〕118号 | 省级 | ||
| 教育 | 7.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 | 浙财综〔2000〕35号、浙价费〔2000〕126号 | 省级 | |
| 8.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 浙价费〔2002〕138号 | 省级 | ||
| (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 | ||||
| (2)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 | ||||
| 9.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 | 浙财综〔1998〕88号、浙价费〔1998〕224号 | 省级 |
附件4
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批准级次 | 备注 |
| 一 | 国土资源 |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 | 中央 | |
| 2.土地复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3.土地闲置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4.土地登记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 | 中央 | ▲■ 海宁市免征 | ||
| 5.耕地开垦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央 | ■ | ||
| 二 | 住建 | 6.房屋登记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 中央 | ▲■ 海宁市免征 |
|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 | 中央 | |||
| 8.白蚁预防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9号 | 中央 | ■ | ||
| 9.房屋转让手续费 | 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5〕207号 | 中央 | 海宁市工业企业免征 | ||
| 10.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 | 中央 | |||
| 三 | 水利 | 11.水资源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 中央 | |
| 12.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 中央 | |||
| 四 | 人防办 | 1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中央 | ■ |
| 五 | 法院 | 14.诉讼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 | 中央 | |
| 六 | 环保 | 15.排污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 | 中央 | |
| 七 | 食药监 | 16.GMP、GSP认证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 中央 | 海宁市免征 |
| 八 | 海洋渔业 | 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 |
| 18.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 中央 | 海宁市免征 |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