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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告

海财政〔2016〕155号
2016-12-06
  • 索引号:
    001008004003011/2016-4653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16-12-06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 文件编号:
    海财政〔2016〕155号
  • 组配分类:
    部门及镇、街道文件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6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浙财综〔2016〕33号),现对《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如下:

1.将污水处理费编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自2016年1月1日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1.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将属于资源补偿类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占用水域补偿费、渔业资源赔偿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附件: 1.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4.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海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批准级次备注
教育1.幼儿园保教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央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中央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中央
4.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中央
5.电大开放教育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中央
6.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城市学校)浙教计〔2006〕124号,浙教计〔2007〕72号,浙教计〔2010〕15号省级
7.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浙价费〔2014〕49号省级
公安8.证照费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公安①因私护照计价格〔2000〕293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费财综〔2008〕9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①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9.外国人签证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
民政10.登记费中央
( 1)收养登记费计价格〔2001〕523号、价费字〔1992〕349号
11.殡葬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249号中央
人力社保12.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浙价费〔2001〕159号省级
国土资源13.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中央
14.土地复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15.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16.土地登记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中央▲■ 海宁市免征
17.耕地开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住建18.房屋登记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中央▲■ 海宁市免征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中央
20.白蚁预防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9号中央
21.房屋转让手续费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5〕207号中央海宁市工业企业免征
22.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中央
水利23.水资源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中央
24.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央
文体25.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浙财综字〔2005〕72号省级
卫计26.预防性体检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中央海宁市免征
27.预防接种劳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价费字〔1992〕314号中央
28.社会抚养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财规〔2000〕29号中央
人防办29.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央
十一法院30.诉讼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央
十二环保31.排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中央
十三食药监32.GMP、GSP认证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中央海宁市免征
十四海洋渔业3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中央
3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中央海宁市免征
十五各有关部门35.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央
36.评审推荐费浙价费〔1997〕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省级
37.培训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央海宁市强制培训免收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浙江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附件2

海宁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征收依据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财综〔2011〕2号、财综字1998〕132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综函〔2012〕4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浙财综〔2012〕130号对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缴入地方国库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对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按5厘/千瓦时随电费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缴入地方国库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浙财综〔2012〕132号、浙价费〔2014〕22号杭州、宁波、温州地区住宅类50-9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100-140元/平方米;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金华、衢州地区住宅类30-6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80-110元/平方米。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2)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财综〔2000〕31号、浙价费〔2008〕159号按不高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征收,具体以各地文件为准。
4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浙政发〔2006〕3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5地方教育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浙政发〔2006〕31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6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浙政发〔2001〕19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缴入地方国库
7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10〕43号、浙财综〔2010〕75号对本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浙财社字〔2003〕134号、浙财社字〔2005〕19号(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入地方国库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浙财综字〔2008〕1号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预征,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缴入地方国库自2016年2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财税 〔2011〕 11号)

附件3

海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类别部门考试项目名称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教育1.教师资格考试财综〔2012〕41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中央
公安2.驾驶许可考试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中央
人力 社保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浙财综字〔2007〕7号省级
党校4.函授学院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浙价费〔2003〕176号省级
5.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浙价费〔2001〕22号省级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人力 社保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财综〔2004〕65号、财综函〔2001〕4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中央
教育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教育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中央
2.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中央
3.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价费字〔1992〕367号中央
4.计算机等级考试发改价格〔2003〕2161号中央
5.普通话水平测试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中央
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财综〔1997〕7号、浙价费〔1997〕34号、浙价费〔2013〕118号省级
教育7.社会青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普通高中会考浙财综〔2000〕35号、浙价费〔2000〕126号省级
8.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浙价费〔2002〕138号省级
(1)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技校招生考试
(2)体育、艺术类学校及杭州外国语学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
9.中学学科奥林匹克竞赛浙财综〔1998〕88号、浙价费〔1998〕224号省级

附件4

海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批准级次备注
国土资源1.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财税〔2014〕74号、(财税〔2015〕53号)中央
2.土地复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3.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4.土地登记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土(籍)字〔1990〕93号中央▲■ 海宁市免征
5.耕地开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住建6.房屋登记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中央▲■ 海宁市免征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中央
8.白蚁预防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2〕179号中央
9.房屋转让手续费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15〕207号中央海宁市工业企业免征
10.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财税〔2014〕151号中央
水利11.水资源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中央
12.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中央
人防办1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央
法院14.诉讼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央
环保15.排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中央
食药监16.GMP、GSP认证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中央海宁市免征
海洋渔业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中央
18.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2000〕559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中央海宁市免征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 钨 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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