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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2002-08-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8-13【实施日期】 2002-08-13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8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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