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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1-12-29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 11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 2010 〕 3 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 2011 〕 5 号)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二 〇 一一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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