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信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信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信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6〕4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6〕183号),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要求限期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由于你公司为非正常,上述2份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且邮寄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上述2份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6〕48号
福州信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LQ3Q5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郑学旺、郑榕彬等人,自2026年3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6〕183号
福州信源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LQ3Q5L):
事由: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26-0047)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账簿及记账凭证复印件、报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材料。若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馈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