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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1〕3号
2011-01-31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455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10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3号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31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南宁海关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关 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文件下载:

2011-7-5桂财税〔2011〕3号转发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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