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 索引号: | 002986547/202312-00074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主题分类: |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 发文字号: | 皖人社秘〔2023〕28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标 题: |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工伤保险处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1-62673981 |
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皖人社秘〔 2023 〕 289 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 ﹞ 58 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 136 元,二级 128 元,三级 121 元,四级 113 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 3390 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 3202 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 3013 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 2825 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
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 90 元,六级 70 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68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58 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30 元。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 1433 元的,先增加 20 元后(增加后超过 1433 元的,按 1433 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四、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到位,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报送调整情况。各地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