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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0号
2009-03-16

关于核定汕尾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0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09-03-16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汕尾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城区:50元/平方米,海丰市:30元/平方米,陆丰县:40元/平方米,陆河县:30元/平方米,红海湾管理区:50元/平方米,华侨管理区:2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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