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库》收录了全省规范性文件。为方便获取使用,本库按照省政府、省政府部门、市级规范性文件分别编排,按照公布、失效情况及时更新,并设置了检索工具。欢迎查阅使用。
| 索引号: | 006939748/2004-00005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4-01-15 |
| 名称: |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
| 文号: | 粤府〔2004〕6号 | 发布日期: | 2004-01-15 |
| 主题词: | 文件状态: | 现行有效 | |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粤府〔2004〕6号 |
|---|
| ━━━━━━━━━━━━━━━━━━━━━━━━━━━ |
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 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 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 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 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 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