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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25〕68号
2025-10-13
索引号001008003008001/2025-150860主题分类水利
组配分类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平阳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5-10-13其他信息
文号平政办〔2025〕68号有效性有效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5〕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辖区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指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四)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坚持城乡同质、县级统管的原则,保障水质与水量等需求。

(五)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农村供水方面的政策文件、农村供水水源地划定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谋划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规模化(集中)、单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发改局: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保险等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饮用水的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田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101号)等规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等。

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负责“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并对其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切实保证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供水工程用电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管理体制及职责

(七)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投公司)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单位,其职责为:

1.负责制订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安全生产、水质检测、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应急管理等管理制度,职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机制;

2.建立专业化运营管护队伍,合理配备专业人员数量,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直接从事制水、水质检测、管网维护的管理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负责对净水、消毒等设备的定期巡查,以及净水、消毒等设备运行与档案的管理,确保供水站正常运行;

4.负责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的管理,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维修养护,建立水质信息公开制度;

5.指导和监督水源、引水管、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供水数字化运行管理平台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电气自动化设备等运维工作,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水量实时监测;

7.设立24小时供水服务热线,保持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国家、省(含平台)反馈的问题以及群众的信访、舆情等问题解决,及时处置、及时整改、及时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8.制订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手册及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开展应急保供演练;

9.负责被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覆盖的单村水站设备设施处置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

1.负责监督和指导水源地保护和巡查工作,制订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2.负责监督和指导供水管道及配套设施日常巡查和检修工作;

3.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处理工作、农村供水舆情和信访处理等工作;

4.协助被城市管网延伸、乡镇水厂管网延伸工程覆盖的单村水站设备设施处置工作。

(九)村委会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输(供)水干支管、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巡查和维修工作;负责厂区卫生,确保厂区厂容厂貌干净整洁;

2.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做好协管人员聘用、工资发放;配合乡镇对协管员进行考核、管理工作;

3.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日常水源地巡查;

4.协助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十)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

(十一)各行政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

三、供水设施运行管理

(十二)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十三)农村供水工程净水设备、消毒设备及在线监测等所有相关设施,由县水投公司负责。输(供)水干支管、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十四)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十五)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要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十六)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十七)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消防栓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处理。

(十八)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源、水质管理

(十九)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二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按《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警示牌。

(二十一)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农村饮用水规定执行。

五、供水管理

(二十二)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2.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3.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节约用水;

2.按时缴纳水费;

3.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4.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5.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和损害计量器具,不得在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二十四)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分时段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二十五)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二十六)农村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依法办理。

(二十七)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属地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八)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管护主体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六、水价核定和水费管理

(二十九)农村供水工程价格遵循补偿成本、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推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制度。

(三十)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

1.农村供水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2.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3.用户未按时缴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缴清拖欠的水费、水表复接的费用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4.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户,可以免缴限额内用水水费,具体用水限额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免缴水费的农户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三十一)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工资、电费等与农村供水相关的支出。

七、政策保障

(三十二)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三十三)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补助机制。县财政保障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将经费纳入县级年度预算,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三十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支持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供水保险业务,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灾害应急、维修养护保障水平。

八、法律责任

(三十五)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附则

(三十六)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0〕17号)同时废止。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3日印发

平政办〔2025〕6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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