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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6〕149号
2006-12-29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6〕149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6-12-29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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