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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划归省级财政收入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划归省级财政收入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7〕11号
1987-02-12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划归

省级财政收入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7〕11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目前,我省已有银行、保险、信用社等部分金融单位的营业税列入省级财政收入。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凡经营金融保险业务单位的营业税,均一律作为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收工作,及时将税款缴入省金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缴交结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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