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0-01-28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详见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2010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海关总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