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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9〕761号
2009-08-3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 2009 〕 761 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物流协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试点备选企业,并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

9 月 28 日前

报我委,同时上报电子版。我委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

联系方式:省经贸委流通服务处 吴燕芬

电话: 020-83133369 传真: 83133349

省物流行业协会:朱文婷

电话: 86183158-306 13763375416

电子邮箱: GDWLXH@126.com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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